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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成绩已经公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20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40号)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我校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如下:
一、工作组织
1.学校成立“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审核全校的复试及录取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院(系)复试及录取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制定本院(系)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基本分数线
1.工程硕士与风景园林硕士
考生类别 | 语言 | 数学 | 逻辑 | 外语 | GCT总分 | 专业课 |
工程硕士(含示范软件工程硕士) | 30 | 30 | 30 | 30 | 200 | 60 |
风景园林硕士 | 30 | 30 | 30 | 30 | 170 | 60 |
2.公共管理硕士
外语 | 公共管理综合能力测试 | 总分 |
40 | 80 | 125 |
三、复试及录取要求
1.各院(系)可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在学校基本分数线基础上,制定本领域的复试分数线,但不得低于学校基本分数线。
2.复试以综合面试为主。复试考核是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的重要环节之一,各院(系)应充分重视,鼓励各招生单位与合作行业(企业)单位联合组织复试。各专业领域、学科成立综合面试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原则上不少于5人,最低不得少于3人)。综合面试满分100分,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综合面试应侧重于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综合面试过程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并对保存文字记录材料备查,对于跨一级学科报考和跨学科门类报考的考生要从严考核。
3.各学科根据复试考核结果划定录取分数线,综合面试成绩一般不得低于60分。达到录取分数线者准予录取,否则将失去录取资格。
4.各专业学位类别、各领域均不进行跨类别、跨领域调剂录取。
5.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要求,各院(系)应严格控制工程硕士拟录取考生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人员的人数,这部分考生应不超过本院(系)拟录取总数的10%。交通运输工程领域所占的比例单列,但不超过该领域当年录取总数的20%。
6.复试结束后,各院(系)登录“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系统”,按要求进行录取,打印“哈尔滨工业大学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拟录取名单上报表”认真核对报表中信息与考生网报信息一致后,报校研招办录检。录取系统开放时间为2016年1月7日,关闭时间为3月7日17:00。
四、资格审查要求
1.各院(系)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资格初审(考生的报考资格见附件1),审核程序包括:审核考生是否为具有所报考领域的相关专业背景、并从事相关工作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收取考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下载的资格审查表(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审核后留所在院(系)保存;收取查验拟录取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收取并上网查验拟录取考生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时间应在有效查询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境外学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报告》(只有2008年9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考生需要提供);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汇总表”(见附件2)。
2.校研招办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各院(系)须于2016年3月7日17:00前,将拟录取名单上报研招办,并将拟录取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时间应在有效查询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境外学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送交研招办审核。
3.未经过资格审查与复审或资格审查与复审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录取。考生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件,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授予学位资格,我校概不退还相关报考及培养费用。
五、其他事宜
1.由于国务院学位办使用网上系统录取,请各院(系)一定要按时提交相关材料,以免系统关闭后影响录取工作。如相关院(系)在上述期间未提交相关的录取材料,将视为没有录取考生。
2.校研招办将对院(系)上报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形成上报国务院学位办最终录库。各院(系)需将研招办打印的最终录取名单加盖公章,交研招办留存。
本文件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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