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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参照《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航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生招生应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耐心解释招生政策、认真回答考生问题、热情周到服务;统筹考虑学校发展及学科布局,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优先保证生源充足、培养质量高、绩效好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招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导师以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有关学籍、学历、学位要求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博士录取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工程博士与高级研修中心专项博士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其余博士均为全日制。
第七条 博士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方式包括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普通招考与申请考核。
直接攻博是指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除初试,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招生方式。复试的形式与具体时间由招生学院自行决定。
硕博连读是指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各年级在读学历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初试和复试的形式与具体时间均由招生学院自行决定。
普通招考是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初试形式为笔试,时间由学校统一确定;复试在初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形式与具体时间由招生学院自行决定。
申请考核是指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通过招生学院资格审核,免于参加统一考试,由招生学院直接进行考核的招生方式。初试和复试的形式与具体时间均由招生学院自行决定。
第八条 博士招生考试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生招生,其主要职责有:
(一)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 合理配备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三)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合理分配各学院招生人数。
(四) 审核并公布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
(五) 组织实施全校统一考试科目的命题、初试和评卷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 按有关规定做好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七) 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 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以上有关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学院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生招生,其主要职责有:
(一)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学校的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 合理配备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三)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并以生源质量、培养能力和培养绩效为先导,科学合理地分配各专业、导师的招生人数。
(四) 审核导师招生资格,按照学校要求编制学院招生专业目录。
(五) 制定并公布学院招生工作方案。
(六) 组织实施学院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初试和评卷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 按有关规定做好学院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八) 审核考生报考资格,组织实施学院博士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 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国家下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学科发展布局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确定各学院、各类专项计划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学校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承担专项计划的学院,须保证专项计划的执行,不得私自挪用专项计划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各学院须严格控制定向就业博士占本学院招生计划人数,不得超过学校限制的比例。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报名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 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名的考生,除满足第十四条基本要求外,须为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六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名的考生,除满足第十四条基本要求外,须为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各年级在读学历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请发明专利和获得全国级别学科竞赛奖等科研活动表现优异者,可优先录取。考生申请硕博连读须获得硕士生导师和硕士所在学院同意。
第十七条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名的考生,除满足第十四条基本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 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三) 同等学力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 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入学之日);
2. 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
3. 修完报考专业硕士研究生全部学位必修课,并提交进修单位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非学历硕士考生在报名时如果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按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报名的考生,除满足第十四条基本要求外,须至少具备第十七条所列条件,并须满足招生学院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专项计划博士的考生,除满足其所选招生方式的要求外,还须满足专项计划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
(一)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名的考生,须按照招生学院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考和联考。
(二) 以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方式报名的考生,均须按照学校和招生学院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网报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填报志愿和本人信息,普通招考方式报名时间由学校统一确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报名时间由招生学院自行确定。
(三) 网上报名的有关要求:
1.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 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4. 考生须按报名网站要求上传有关附加信息材料。
5. 报考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选择该专项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6.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学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有关负责部门联系。
7.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 考生须通过报名网站在线支付报名考试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一条 初试资格审查。学校在初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进行审核,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对考生的学籍、学历、学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复试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 普通招考招生方式的初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业务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直接攻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方式,初试(考核)形式和办法由招生学院参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普通招考外国语和业务课一科目的初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普通招考业务课二以及其他招生方式的初试由招生学院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初试命题及评卷有关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研函字〔2015〕1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初试考务工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函字〔2010〕1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初试成绩由学校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查,学校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复试期间须向招生学院提交的材料:
(一) 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信息表,须填写完毕本人自述、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考生个人承诺。
(二) 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须有专家亲笔签名。
(三) 成绩单。本科直博生须提交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本科课程成绩单原件;硕博连读生、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硕士学历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由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且加盖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硕士课程成绩单复印件,若无工作单位,须由档案存放管理部门提供档案内存放的硕士课程成绩单的复印件,并须加盖档案存放管理部门公章。
(四) 学籍、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包括封面、个人信息页和注册章页);硕士学历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须提交硕士学位证书或者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境外或港澳台学位学历获得者,须提交国家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初试资格审查时发现学籍、学历、学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复试时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五)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六) 政审调查表。
(七) 符合招生简章要求的体格检查表。
(八) 招生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复试资格审查。招生学院在复试前再次审核考生的报名信息表、专家推荐意见、成绩单、学籍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政审调查表、体格检查表等材料,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按要求须在复试时提交权威机构出具认证证明的考生,无法提交相应认证证明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复试办法的确定。
(一) 复试要求的确定。招生学院须根据本学院生源和招生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种招生方式的复试要求。复试须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院,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普通招考方式的复试线须综合考虑考生初试成绩与拟招收人数确定。
(二) 各种招生方式的具体复试时间由招生学院自行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1. 直接攻博方式的复试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硕博连读方式的复试可在招生年度上一年9月至当年4月完成,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批组织。
3. 普通招考方式的复试须在初试成绩公布后进行,一般应在招生年度4月底前完成。
4. 申请考核方式与普通招考方式并行的学院,申请考核复试时间须提前,给未录取考生预留出报名参加普通招考的时间;不采取普通招考方式的学院,申请考核方式的复试可在招生年度上一年9月至当年4月完成,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批组织。
(三) 复试主要形式。
1. 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
2.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面试。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四) 复试工作方案的制定。各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复试工作组织领导、复试程序及形式、评分规则、复试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计算方法、排名办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工作方案经学院集体研究确定后,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最迟于复试前一周在本学院网站上公布。
(五) 复试成绩满分的确定。各学院复试成绩满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 考生总成绩的组成。考生的总成绩由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组成,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工作方案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复试小组。
招生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按照学院对外公布的复试办法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复试小组一般由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负责确定考生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本年度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必须回避。要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基层学术组织在博士生选拔中的作用,明确学术权力和责任。在充分尊重导师意见的同时,加强对博士生招生中学术权力的行政监督和制度约束,防范和抵制录取工作中学术权力滥用和学术腐败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合理运用多种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学院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招生学院须根据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的考生政审调查表,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三十三条 体检。对考生的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招生学院在复试时收取并整理考生体检报告,送交校医院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复试记录与归档。各学院要统一制作复试记录表,表中须有复试情况记录(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问应答等情况记录)、复试成绩、总成绩、组长签名等项,要求学院对复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复试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六条 招生学院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本学院招生计划、对外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录取。学院拟录取名单须按要求公示并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录取前招生学院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籍、学历、学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全校拟录取博士名单进行复审后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统一公示。
第三十九条 非定向就业博士生的调档函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发,学生须按照调档函有关要求将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转入北航。定向就业博士的协议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发,学生须按照要求签署并提交。
第四十条 考生录取后各项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一) 非定向就业博士生人事档案转入北航后,由录取学院有关部门按照学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
(二) 定向就业博士生协议书,在加盖北航行政校章后,由录取学院有关部门下发考生本人。
(三) 考生复试期间提交的报名信息表、专家推荐书、成绩单、学籍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政审调查表,由录取学院有关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四)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由录取学院有关部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五) 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一年。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初试科目答卷以外,其他材料均由招生学院保存。
第四十一条 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不得录取未参加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第四十二条 考生出现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一) 复试成绩不合格(例如复试成绩满分300分,得分低于180分为不合格)。
(二)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三) 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四) 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
(五) 定向就业考生未按要求签订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或非定向就业考生未按要求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
(七)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复试录取程序、复试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博士生招生工作的主要环节与重要事件。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由学院工作小组负责。
第四十五条 考核过程公示。招生学院要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学院复试工作方案以及录取办法。复试前要公示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对参加专项计划复试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复试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复试后要及时公示复试结果,包括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照公布的复试工作方案计算得到的成绩)等信息。学院须在复试结果中公布学院的拟录取意见,但拟录取名单以学校统一公示为准。
第四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示。学校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四十七条 复议制度。各学院要在网站公布联系电话和邮箱,负责受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复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在网站公布各自的监督电话,受理考生投诉,及时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巡视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将对招生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学院工作小组要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在招生工作中如发生违规问题,对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在上报录取库时将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一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学院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辅导活动,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学院和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生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学院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博士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函字〔2010〕10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北航研字〔2013〕3号)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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