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录取工作会议审定稿)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20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40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使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2016级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录取原则
在我院《2015年在职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的预分名额以及多余机动名额再分配的框架内,根据合格标准,各科成绩过线的考生依据专业成绩先后顺序录取。
二、名额二次分配原则
1、各科成绩过线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专业成绩;
2、新开设方向予以支持;
3、传统学科、报名人数较多的学科予以适当支持。
三、本院合格标准:全国联考成绩81分(含)以上,其余科目分数线按我院合格标准执行(专业120分,基础105分,面试、政治60分)。
四、上海乐队学院合格标准:全国联考78分(含)以上,其余科目分数线按我院上线标准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