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精神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景泰县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公开选任景泰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阅历和经验。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景泰县户籍或以景泰县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较大,确实在一定领域有专业特长,或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6、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具有基层民调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担任景泰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本人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景泰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本人是否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日常表现等。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然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县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6年1月11日至1月15日
报名地点:景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办公大楼三楼,电话5521205,联系人:罗维中)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在报名时直接领取填写或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ingtai.gov.cn/)景泰县人民法院网(http://www.jtxrmfy.com)下载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工作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4、本人近期彩色同底2寸照片3张。
景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