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考试,经举报及翻看考试录像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公告如下:
http://www.nm.zsks.cn/ptgxzs/ggl/201602/t20160202_17661.html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