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与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律相符合的选拔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在招考方式上属于普通招考,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筛选,通过后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模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旨在强化导师的权责,充分发挥考核小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全面深入地考察申请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模式,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通过建立“人才选拔申请考核、招考过程监督保障、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外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招生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申请—考核”制采取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基本原则和总体方案,监督、审核各学院选拔程序及结果。学院是“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主体,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学院“申请—考核”制相关招生工作。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受理对“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七条“申请—考核”制分为申请、考核、录取三个阶段。
第八条 申请阶段。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个人申请材料,包括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证书、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已有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科技奖励、专利等)、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两名相关领域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材料和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
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申请人基本报考资格;学院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学院的具体要求;导师对申请人的培养潜质、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初审,并按照学院要求确定进入考核环节的申请人选。
第九条 考核阶段。
(一)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学院要发挥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职能,按照学科或研究方向成立至少由5名博士生指导教师(个别学科不足时可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该小组原则上应包含申请人选择的导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用研究计划陈述、实验操作、笔试(闭卷或开卷)和面试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
2.考核采取无记名赋分制,由考核工作小组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定量评价,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二)考核内容
1.基本素质考核。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团队意识、学术兴趣以及身心素质等方面。
2.专业素养考核。围绕申请人所选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考核申请人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学科前沿的掌握程度。以实际应用能力为导向,对外国语水平进行考核。
3.创新能力考核。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申请人的科研经历、已有成果、对研究方法掌握程度出发,考核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录取阶段。
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要以提高招生质量为目标,按照“申请—考核”制的实施细则,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学院招生计划,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录取名单,按规定公示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对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对于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分流淘汰,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培养质量是学校进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根据培养质量动态调整学院、导师招生限额,提高导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导向的招生计划动态机制。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申请—考核”制的积极作用。
(一)信息公开制。合理利用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多渠道发布招考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接受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全程监督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过程全程监督,从组织上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申诉复议制。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收申诉复议。
(四)过程可溯制。所有考核内容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保证考核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审查、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反考核纪律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考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细化考核指标体系,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博士招生中的专项计划、联合培养计划单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