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予以公告。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试、鉴定和发证活动,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培训、考试等活动;对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对已取得的职业资格是否继续作为水平能力评价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431-8869669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3日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