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标准表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提升。但因大病而出现的致贫返贫现象,仍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发出完成大病医保全覆盖,无疑是事关民生政策扩容的好消息。
大病保障是衡量一国民众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用总理的话说,抓紧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是社会托底和医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大病保险要想成为每个人的保障和福祉,必须从保障水平、风险管控、营运成本、服务质量上下工夫,使之成为完善国家治理机制的新亮点。
【具体措施】
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二、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三、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