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人社发[2016]65号通知,现将我市2016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区设置
2016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定于6月18日全天、19日上午(共一天半时间),具体考点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二)对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为工程类或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共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共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含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2个科目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文具为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
五、报名组织及程序
(一)此项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网站:镇江市人事考试考试工网(www.zjrsks.com.cn)。报名时间为3月18日-3月28日,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30日。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6 号)精神,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6年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只包含2015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三)凡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准备好报名材料和相关材料原件,于3月28日到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审核地点:镇江市桃花坞路255-19号镇江技培中心3号楼102办公室(花山路与小米山路交叉路口西南角)。资格审核通过后在3月30日前完成网上支付,网上支付成功才算有效报名。咨询电话:84432609、84425552。
办理资格审查时,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业务工作证明(或在报名表指定位置填写、盖章)。
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6月10日~16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
有关教材征订工作由市计量处负责。联系电话:80821030,联系人:李勇敢。
七、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1〕13号)精神,2016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82元、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78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考生请凭准考证到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柜台领取,具体地址:镇江市桃花坞路255-19号镇江技培中心3号楼103办公室。
镇江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