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玉溪市中医医院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政办发[2002]144号《关于市直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以补充玉溪市中医医院部分空缺岗位。
一、选调岗位职数(8名)
1、神经内科医生,1名;
2、内分泌科医生,1名;
3、麻醉医生,2名;
4、护理人员,3名;
5、放射科(CT室)医生,1名;
二、选调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为医学献身的精神;
(2)有团队精神,积极进取,具备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2、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具备选调岗位工作能力,能吃苦耐劳。聘用前需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玉溪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3、专业条件
具备选调岗位所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须持选调岗位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具体条件为:
(1)神经内科医生(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50岁以下,从事神经内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内科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持有选调岗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解决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且具有担任科主任的履职经历和一定的带教能力,在省级医疗机构神经内科专业进修培训一年及以上。
(2)内分泌内科医生(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内分泌内科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内科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持有选调岗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解决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且具有一定的带教能力,在省级医疗机构内分泌内科专业进修培训半年及以上。
(3)放射科医生(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影像专业),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30岁以下,在地州市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放射科临床工作二年及以上,医师任职资格,持有选调岗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可操作医用设备名称:CT医师)”。
(4)麻醉医生(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年龄在50岁以下,从事麻醉临床工作15年以上,主治医师(麻醉)任职资格,持有选调岗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能熟练掌握选调岗位操作技能,具有担任医院管理工作的任职经历,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麻醉科进修培训一年及以上。
(5)麻醉医生(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麻醉临床工作15年以上,主治医师(麻醉)任职资格,持有选调岗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能熟练掌握选调岗位操作技能,在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麻醉科进修培训一年及以上。
(6)急诊科护理人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专业),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30岁以下,从事护理临床工作5年及以上,护师任职资格,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掌握急救、EICU各项护理操作技能,具备ICU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具有担任EICU护士长的任职经历,在省级医疗机构急诊科EICU进修培训三个月及以上。
(7)妇产科护理人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从事护理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护师任职资格,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助产士毕业证书(中专及以上)及婴儿抚触培训合格证书,能熟练掌握产科助产、护理操作技能,具有担任产科护士长的任职经历,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妇产科进修培训三个月及以上。
(8)护理人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专业),年龄在30岁以下,从事护理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护师任职资格,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掌握手术室、心脑血管内科、妇产科护理操作技能,具有担任产科护士长和行政管理部门主任的任职经历。
三、选调办法
1、组织报名:由玉溪市人才市场按照公告条件公开报名。
2、资格复审:由市卫生局和市中医医院共同进行资格复审。
3、考核方式
采取人才综合素质测评、试用、考察的考核方式,人才综合素质测评占20%,试用成绩占50%,考察综合评价占30%。人才综合素质测评由玉溪市人才市场组织,试用和考察在市卫生局的领导、监督下,由市中医医院组织实施。
4、凡在报考中作弊或在报考材料中隐瞒个人真实信息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核成绩和聘用资格。
5、聘用方式
考核合格,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医院分工、管理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解聘。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7日—10月21日;
2、报名地点:玉溪市人才市场;
3、携带材料:身份证、小一寸免冠近照二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种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进修培训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及选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时收取相关费用50元/人。
五、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