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原则,体现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我校招生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沈阳医学院研究生复试体检标准,供自行体检考生参考:
一、体检项目
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血常规、尿常规、肝功和肝炎标志物、胸片。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包括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下同);医学类各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下同);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
四、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肢体残疾者(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法医学专业。
2、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3、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应用心理学。
4、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5、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6、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应用心理学、法医学。
7、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如有异议,视具体情况由导师、考生、研究生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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