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报名点考生:
2015年度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及合格标准已公布,现将有关交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合格标准
科目 | 试卷满分 | 合格线 | 科目 | 试卷满分 | 合格线 |
药事管理与法规(初级) | 100 | 60 |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级) | 100 | 60 |
药学专业实践能力(初级) | 100 | 60 | 药学专业实践能力(中级) | 100 | 60 |
中药学专业实践能力(初级) | 100 | 60 | 中药学专业实践能力(中级) | 100 | 60 |
制药专业实践能力(初级) | 100 | 60 | 制药专业实践能力(中级) | 100 | 60 |
药学专业知识(初级) | 100 | 60 | 药学专业知识(中级) | 100 | 60 |
中药学专业知识(初级) | 100 | 60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中级) | 100 | 60 |
制药专业知识(初级) | 100 | 60 | 制药专业知识(中级) | 100 | 60 |
药事管理与法规(制药)(初级) | 100 | 60 | 药事管理与法规(制药)(中级) | 100 | 60 |
如您已达到上一年度合格标准,请按照粤人考函〔2016〕28号文,提交报名资料以供预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二、提交报名资料时间和地点:
网上报名时选择“梅州市”的考生,请于2016年3月29日至4月13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到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资料,联系电话:0753—2128309。
三、提交材料清单
1.考生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名承诺书一份(见附件1);
3.考生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以驻店药师资格报考初级者,需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店药师资格证、驻店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内)、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2),并在之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前往送审点再次送审。
4.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第(1)-(3)款者还需提交药师或相关初级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并加盖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三、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梅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