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本市户籍的考生
可以报名并报考本市高级中等学校的条件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无本市正式户籍,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和录取。
二、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5〕1号)文件精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