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已经发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的规定,按照招录工作程序,将对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及范围
集中进行资格复审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31日(具体名单附后)。兼报选调生职位但未取得体检资格的考生,资格复审时间为2016年6月8日,具体名单将于6月7日前发布。
二、资格复审人员确定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规定的比例确定。招考人数2人及以下的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招考人数3人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笔试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公安系统维吾尔语翻译、法医、刑事科学技术、理化检验员职位、监狱和戒毒机关狱医不进行面试,按照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三、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资格复审主要复查审核拟进入面试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等证件,集体户籍考生可提供户籍卡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报考职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并提交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本人学历查询结果。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暂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三)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以及非宁夏户籍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要求基层工作最低年限的职位须提供相关基层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五)职位资格条件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中共党员身份证明;
(六)凡申请笔试加分的报考者须提供符合加分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报考者,由招录机关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在相应部门对其进行身份核查,不需提供相应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退伍证及所属县(市、区)人武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
(八)报考面向具有3年乡镇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人员招考职位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九)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须提供记载本人户口迁移信息的父母户口簿,或提供户口迁移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宁夏户籍的证明;
(十)以父母、配偶为宁夏户籍取得报考资格的人员须提供记载父母、配偶信息的户口簿,及可证明相关关系的资料;
(十一)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招考职位要求具有会计资格证、外语专业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证书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件;
(十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工作程序
各招录机关根据本公告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前收齐报名资格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进行现场初审。证件材料收齐后,由各招录机关(单位)在指定时间统一送达资格复审小组集中进行报考资格复查审核。
五、有关要求
(一)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按照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公告公布的资格复审内容准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因证件(证明)不齐全或者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取消面试资格。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各招录机关必须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资格复审期间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二)资格复审时间、递交材料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拟进入面试考生。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的联系电话畅通,因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应积极主动与招录机关联系确认资格复审有关事宜(招录机关电话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应及时向招录机关递交书面放弃声明。凡未在规定时间向招录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1日
附:
2.全区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第一批,不含兼报选调生职位人员)详情请参考http://www.nxpta.gov.cn/gwyks/201605/t20160521_4042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