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渊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亦即法律规范的载体。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故法律规范极为分散,法源众多。
综合各国行政法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或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协定。
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律解释。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解释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这种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5.条约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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