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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名师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大鹏新区政府网 阅读:2466 次 日期:2016-06-14 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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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鹏新区实施名师工程,旨在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素质精良的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后备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和谐、均衡、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施名师工程包括引进和培养两个方面。按照“完善机制,外引内育,整体提高,形成团队”的策略,有计划地面向全国引进一批国家级、省市级名师、名校长,同时加强区内名师的提升培养,使大鹏成为名师荟萃的高地。

第四条本办法引进的名师分为名校长、名师两个类别;本办法培养认定的新区名师分为名校长、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后备人才四个类别。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教科研中心)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其中,引进名校长只适用于公办中小学。

第五条本办法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引进的名校长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担任校长(含副校长)职务5年以上(含5年),本科以上学历,现仍在聘。

(二)近5年在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教育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在有ISSN或CN号的刊物上发表;主持过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成果。

(三)教育管理能力强,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曾任职学校在其任职期间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近5年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四)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选聘或直聘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引进的名校长除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主要资格条件之一: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名校长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

(三)列入省级名校长培养对象并完成全部研修课程,现任地市级以上公办中小学校长或副校长。

第八条引进的名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职称,现仍在聘。

(二)近5年在有ISSN或CN号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所写论文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中获奖1次以上。

(三)教育科研能力强,承担过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并取得良好成绩。

(四)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突出,近5年在地市级以上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在地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试讲获得新区组织的专家小组认可。

(五)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选聘有关规定。

第九条引进的名师除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主要资格条件之一:

(一)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模范教师。

(二)省级特级教师。

(三)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领衔者。

(四)地市级以上名教师或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培养认定的新区名校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聘校长或副校长,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以上职称。

(二)近5年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主持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三)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曾任职学校在其任职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一条培养认定的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中小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突出,近5年在地市级以上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研员,近五年指导本学科教师在地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在地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

(三)在市、区的学科教学、教科研工作中能起带头人的作用。近5年在地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会中获奖2次以上,或近5年主持过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条培养认定的新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中小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在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教育教学成绩优秀,在区内同类学校同一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近5年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主办的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过奖励(或作为教研员近5年指导本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在区级以上教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

(三)近5年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会上获奖。

第十三条培养认定的新区骨干教师后备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一定的骨干作用。

(二)师德师风良好,师生和家长认可度高。

(三)具有奉献精神,积极担当教育教学管理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老师。

第三章引进及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公立学校(幼儿园)引进名师应采取职员公开招聘、选聘或直聘的方式。民办学校及已开展“以事定费”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公立幼儿园,原则上引进名师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培养的新区名校长、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需经过评审认定。每年评审1次,任期三年,最长可连任两届。原则上每年评审认定名校长不超过2名,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不超过4名,中青年骨干教师不超过6名。“骨干教师后备人才”评审周期为三年,各公办学校名额不超过每个学校在编教师及新区核定员额内临聘教师总人数的40%,民办学校名额不超过实际在岗人数的40%。

第十六条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新区教育发展需要,制定名师引进及评审认定工作方案,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申报人,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种类型人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新区公共事业局。

第十八条骨干教师后备人才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新区公共事业局审定。

第十九条新区公共事业局对引进名师及新区培养的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人选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告,纳入新区人才库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近三年被聘为市级以上名师或相关教育系统专家的,可参照新区名师评审条件,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的新区名师。

第四章名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引进名校长

1.获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名校长称号,引进到新区担任校长职务的,安置补贴为120万元。

2.列入省级名校长培养对象,并完成全部研修课程的地市级以上公办中小学的在职校长或副校长,引进到新区担任校长职务的,安置补贴为90万元。

引进名校长到新区担任副校长职务(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其安置补贴对照相应层次降低10万元。

(二)引进名师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安置补贴为80万元。

2.省级特级教师,安置补贴为60万元。

3.省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领衔者,安置补贴为50万元。

4.地市级及以上名教师或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安置补贴为40万元。

引进人才如同时符合认定标准中两类以上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类安置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安置补贴分5年按2.5:2.5:2:1.5:1.5的比例拨付到人才个人帐户。民办学校及已开展“以事定费”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幼儿园,安置补贴由引进名师所在单位和新区财政各承担50%,引进名师所在单位50%资金先到位后,再拨付新区财政50%资金。

第二十三条引进的人才符合新区人才安居相关规定的,可选择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待遇,或选择享受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置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第二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可由新区协调解决家属工作及子女入学教育安排。

第二十五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一)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校长在任期内的人才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引进的名师和培养认定的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的人才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三)培养认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在任期内的人才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四)培养认定的骨干教师后备人才在任期内的人才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

民办学校及已开展“以事定费”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幼儿园的各类名师,人才津贴由名师所在单位和新区财政各承担50%,名师所在单位50%资金先到位后,再拨付新区财政50%资金。

第二十六条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校长在任期内可获得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的培训经费资助;引进的名师和培养认定的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可获得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的培训经费资助;培养认定的新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可获得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的培训经费资助。

民办学校及已开展“以事定费”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幼儿园的各类名师,培训经费资助由名师所在单位和新区财政各承担50%,名师所在单位50%资金先到位后,再拨付新区财政50%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师,经新区认定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的,可选择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津贴及培训经费资助,或选择享受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津贴及培训经费资助,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人才待遇。

第五章名师职责义务

第二十八条名校长在任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每学年就新区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至少1份专题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二)在区内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学年为区内校、园长作1次以上学术讲座;

(三)负有培养本区其他校长职责,每学年与区内1-2名校长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四)负有引进和培养名师的职责,聘任期内应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引进的名师、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每学年向学校、新区主管部门提交1份以上有关学科建设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二)在本区教科研中能够切实发挥学术带头作用,每学年完成1次以上区内示范课或学术讲座。

(三)负有培养本校其他教师职责,每学年与区内1-2名教师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第三十条新区骨干教师后备人才在任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积极参加新区组织的支教活动;

(二)主动担任班主任工作;

(三)每学年参加各类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制定名师管理与考核细则,对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二条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师应在引进或认定后在新区工作服务5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审时距离申报者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不予评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名师”资格并终止相应待遇:

(一)“名师”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调离大鹏新区或相应岗位的;

(三)不能完成在新区服务工作时间要求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名师工程实施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师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名师资格,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新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名师工程所需经费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类。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名师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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