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院名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二条 学院位于南昌市风景秀丽的青山湖畔,总占地面积600余亩,在校生近11000人。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的教育资源、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2016年学院面向25个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总数暂定为2520人,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按艺术类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名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三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邮编:330029 ;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传真:0791-88304782(电话);
学院网址:http://www.ndkj.com.cn/
E-MAIL:ndkjzsb@163.com
第十六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