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办学地址:湖南省衡阳市。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是经湖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由南华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依法办学;招生批次为本科第三批。学院国标码:12650。院校代码:4726(湖南省内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船山学院领导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南华大学、学院董事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由院领导和招生专职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院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宣传学院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编:421001,联系电话:0734–8281933、8160763、8282553,传真:0734–8281933,电子邮箱:cszs@usc.edu.cn ,学院网址:http://csxy.usc.edu.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文理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专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分数线,文化、专业成绩按5:5的比例计总分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录取时按美术文、美术理分别录取或按生源省市政策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贫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按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和考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华大学船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