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范性公文的撰写
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它们主要有以下特征:
二、常用规范性公文的种类与特点
常用规范性公文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等。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一般由领导机关和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所涉及的工作、问题比规定、办法重大,也比规定、办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原则性、约束力和稳定性。一般作为自主的规范性公文。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通常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通常用于确定该项工作的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使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时有所遵循。它们既可以作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作补充性的规范性公文和执行性的规范性公文。
规定与办法的不同点在于,规定比办法更为概括、原则,除了作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外,较适宜作针对“条例”的补充性规范公文。办法比较具体,侧重于措施和做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除了作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外,更适宜作针对“条例”、“规定”的执行性规范公文。
三、规范性公文的结构
(一)总体结构
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1.文件标题一般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组成。事由应确切而概括地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指明被规范的对象。
2.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即公文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需将这一时间标注在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入。
3.章题即文件需划分为若干章表述时每一章的标题。章题只需要确切概括反映章内的内容。
4.正文即文体的主体部分,规范的具体内容均在此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