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16〕76号)和《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定向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的通知》(教基〔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招生的学校为我县各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定向招生计划占学校招生计划的80%。其中,利辛一中定向招生1920人,利辛高级中学定向招生1742人,利辛一中分校(利辛七中)定向招生720人。
第四条 享受定向招生指标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过我县组织的2015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且成绩合格;
2.初中阶段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满三年(含符合条件转入、复学的学生),未到他校借读;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示范高中录取要求;
4.中考成绩达到我县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县外返乡人员随迁子女回原籍报考的,到县教育局指定中考报名点报名,凭原就读学校有效证明,可享受报名点定向生待遇。
第五条 定向招生指标由县教育局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定向招生指标的70%按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报考人数进行分配,30%按初级中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分配。两项合计为招生学校定向生总指标。
第六条 初级中学综合评估重点考核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率、三年巩固率、办学质量与规范办学等方面,权重分别占10%、10%、80%。
第七条 县教育局将在利辛县教育网将指标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各学区中心学校和初级中学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要将符合定向生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做到学生、家长、社会皆知。
第八条 各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在县教育局下发的各校中考报名库(通过公文平台发送各中心校)中认真标注,其中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在fdx字段标注为“1”;属于九年级应届生的,在fyj字段标注为“1”(对表结构不允许作任何改动)。于6月23日前连同公示报告和公示照片报县教育局基教股,要求纸质(签字盖章)和电子(刻盘)两种形式同时上报。
第九条 定向生录取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以招生学校为单位录取。
第十条 具备定向生条件,根据考生志愿及考生所在初中学校的定向生指标数,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定向生计划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分数考生,则全部录取。
第十一条 初中学校分配的定向生招生指标没有完成的,其剩余指标收回,调整为非定向计划,全县汇总后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高低依次补录,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在定向生指标分配和录取工作中对学籍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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