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卡人狂刷信用卡 消费三万五
孙某持有一张沈阳某银行信用卡。2006年12月12日中午,他突然收到了银行发送的一条消费短信:您刚才在沈阳某大商场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孙某感觉纳闷:自己的卡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使用,怎么有人刷卡呢?他立刻给妻子打电话。妻子告诉他,自己的信用卡也被刷了。孙某意识到卡失窃了,赶紧打电话给银行挂失,才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孙某赶回家发现自己家果然被盗。后经查询,孙某该卡已在挂失前被冒用人共计消费35686元(当日12时49分46秒消费15686元、12时49分28秒消费20000元)。孙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案至今尚未侦破。
银行依据与孙某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孙某赔偿了15000元,孙某实际损失20686元。在找不到小偷情况下,孙某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持卡人收银员未审查 商场应担责
孙某认为,在冒用人刷卡消费时,商场收银员应核对签名。如签名不符,收银员应拒绝该卡或与银行联系。对此,《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修订版)》载明:“在交易过程中,收银员刷卡完毕后不得将卡片立即交还给持卡人,应一直持有卡片,待核对签名完毕后才能将卡片予以交还。应注意:一是签名内容相符,二是签名使用的字体大致相符”。现冒用人所签姓名虽与自己的姓名一致,但笔迹与自己平时签名有一定差距,收银员应该能发现问题,但却没有发现。因此,商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赔偿他的损失。孙某将商场告上法庭。
而商场辩称:收银员已经核对了持卡人签名,姓名一致,笔迹也没有看出明显不同,收银员已经尽责,所以商场不应该赔偿。
法院核实签名已尽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商场应对信用卡消费进行仔细谨慎审查。本案中,持卡消费人签名与孙某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商场对此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赔偿孙某20686元。
商场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认为,孙某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时不需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以证明身份,亦不需要输入密码,商场只需核对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情况下即可完成交易。但对于签购单签名笔迹的审查,收银员不具备笔迹鉴定专家的专业辨别能力、无相关的辅助工具、无相当数量的样本,故对收银员的笔迹审查义务要求不能过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专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因此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汉字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本案中,冒用人签名与持卡人姓名一致,虽然在签名书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不能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相比对(因被盗),且每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收银员,故商场方面不存在过错。市法院于近日改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丢信用卡等于丢钱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东光告诉记者,信用卡作为方便、便捷的现代交易手段,其存在固有的风险,尤其是在我国银行目前对于信用卡丢失后损失的赔偿制度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办理无密码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在信用卡丢失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模仿所有人签名进行消费,从这个角度讲,丢失信用卡相当于丢钱。故信用卡所有人负有较大的保管义务,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同时信用卡所有人负有及时发现信用卡丢失和及时挂失的义务。目前,对于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的损失,发卡银行对于金卡一般只在15000元-20000元之间承担责任。最近广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推出了信用卡丢失后48小时内挂失,被冒用的损失由银行全部承担的业务。
本案中,只有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签名汉字与信用卡上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或与预留签名的汉字不一致情况下,才能认定商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审人在网上查到类似案例:一例为信用卡所有人为杨先生,其留底的签名为繁体“楊”,而消费签单为简体“杨”,法院以商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及杨先生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决商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杨先生自负50%的损失;另一例为被盗信用卡被消费1.9万余元,冒用者在消费时一次将信用卡所有人名字中的“余铜海”错写为“余钢海”,另一次签名为“余铜×(字迹不清,无法辨认)”,商场未能发现,法院以商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判决商场赔偿9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