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