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10月15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
10月16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
二、考试方式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四、报名方式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我区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至8月12日下午17时。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nxpta.gov.cn)“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我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考生预报名。联系电话:(0951)5099130、5099131。
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科目。
2.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3.上传相片。考生须上传近3个月内本人免冠正面证件数码彩色照片(格式为jpg,保存空间为5kb-25kb)。考生上传照片时,可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编辑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保证格式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4.打印报名表。考生可按照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12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过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和证件到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电话:(0951)5555751,5555752,5555753。
现场资格审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身份证复印件1张(A4纸);
4.近3个月内同底2寸彩色冲洗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13日。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房地产估价师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15日。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相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
(四)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