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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沧州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298 次 日期:2016-07-18 16: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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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6]29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定于10月15、16日举行,考点设在沧州市。请各单位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应试人员误填误报。

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三、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8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 平 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各所属报名点人事部门进行报名和资格初审,相关证件要审核原件,考生报名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报名点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报名材料由报名点人事部门汇总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各单位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8月15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已经进行网上缴费操作的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且最终缴费不成功导致报名失败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3,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有关材料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月11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复审,8月23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1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报省人事考试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通过伪造学历或职称证件、工作单位造假、挂靠非本人全职全薪单位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单位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务必将下述要求明确告知报考人员:1、报考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判断本人报考资格,条件符合方可报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仅部分从事而非全职从事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2、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3、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4、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挂靠单位名称,且在兼职、挂靠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5、报考人员报考时需按有关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考试管理机构将予以没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如报考人员不提供证件原件,或材料数量不足等,考试管理机构不予受理。6、如发生报考人员网上报名信息填报错误,考试管理机构仅针对多音字、错别字等正常非逻辑性错误进行修改,考生需提交修改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工作单位名称或毕业院校名称全部错误”等逻辑性错误不予修改。7、部分科目免试材料复审不合格但符合报考全科条件的,只修改报考级别,今年不再增加考试科目,明年再报考剩余科目。8、一方面,报名条件中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xx年”为全职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精神,在“医、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并非全职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报考专业中的“药学”、“中药学”,与报考条件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是分别对应关系,因此报考人员选择报考专业与其从事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专业方向相一致,方满足报考条件。鉴于此,为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省、市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将会同职改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深入走访报考人员工作单位,认真核查报考人员与单位劳动人事关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专业方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10月7-1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四、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五、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1元。

六、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010-68001447。

七、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全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十、自2016年起,全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由河北省药师协会负责,考试成绩公布后,合格人员关注河北药师网( www.hbysw.org)证书发放事宜,咨询电话:0311-85833971、85833973、85833975。

附件:

1、201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材料上报时间安排表

2、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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