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额度严格参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如学费+住宿费约5540元,则能贷5540元,如学费+住宿费>8000元,可以贷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贷额度的上限为 12000 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3年、最短6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确定,即剩余在校时间加13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还款时间和还本宽限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江南区资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5、贷款用途: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6、共同借款人条件:
(1)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必须在江南区;
(2)原则上由借款学生的父母亲作为共同借款学生;
(3)特殊情况下,由借款学生的父母之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年龄限制在 25-60 岁之间;
(4)如是江南区借款学生且未结清贷款的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
二、首贷
1、应届毕业生首贷 。
(1)户籍在江南区,已经预申请的应届高中、中职毕业生,直接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2)户籍在江南区,已经建立高中困难学生档案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江南区资助办通过查询自治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3)户籍在江南区,从未建立普通高中、中职困难学生档案但符合贫困生条件的贫困学生须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盖章认定的家庭贫困证明)至江南区资助办,由资助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2、高校在校生首贷。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至所在高校,由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三、贷款所需材料
1.首贷。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江南区资助办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
(2)录取通知书(新生)、学生证(高校在校生,若丢失则需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
(4)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提示;未在高中或中职建立档案,在江南区资助办办理预申请的贷款学生需要交已盖章认定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2.续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前往江南区资助办即可办理续贷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
(2)学生证(高校在校生,若丢失则需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4)高校出具的2016-2017学年度应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清单或学费证明;
3、在资助办办好贷款手续后,贷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温馨提示:
1、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2、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