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5]33号)、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发[2016]5号)和《黔东南州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安置办法》(黔东南办发[2007]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发[2016]5号):“三、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进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安置对象
2015年退出现役并且服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兵共计12名。
三、安置岗位设置和信息发布
按照三穗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县事业单位空余工勤岗位安置转业士官的通知》(穗编发[2016]22号)要求,在良上镇、瓦寨镇、台烈中学等9个单位设安置岗位12个。安置岗位的设置情况通过三穗县人民政府网、三穗县民政网公告公示和电话通知安置对象查询设岗信息。
四、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发[2016]5号)的有关规定,以退役士官档案和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照《贵州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记分和减分,并将评分结果在三穗县人民政府网、三穗县民政网和县民政局宣传栏进行公示7天。
五、确定安置
按服役表现评分的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如遇分数相等,再按学历由高到低依次选岗;如再遇分数相等、学历相同时,以取得地方驾驶证从A1、A2、B1、B2、C1、C2依次选岗。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岗确定安置岗位,并在三穗县人民政府网、三穗县民政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影响安置情况的,由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行文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政策
按照《黔东南州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安置办法》第四条: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由州、县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所在地上年职工最低生活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从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报到的次年3月起至发出安置通知或自谋职业通知书之日止。
(二)兑现方法
从2016年3月1日起,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484元/人/月(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4元/人/月)标准发放,直至下达安置通知书之日(含自谋职业通知书)止。
三穗县民政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