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2.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知识技能。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0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其中:
(1)30周岁及以下(1985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1970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
(3)近5年来获得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市委、市政府表扬(表彰)的先进个人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试用期(见习期)除外。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遴选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年龄、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时间计算均截至报名开始的第一日(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