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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教育网 阅读:2041 次 日期:2016-08-22 15: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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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级学生,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地报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现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资格种类 笔试科目
幼儿园 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 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中 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初中和高中,具体学科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目前,中职文化课考试科目与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省里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一般结合面试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考试科目

资格种类面试科目

考试科目资格种类 面试科目
幼儿园 幼儿园
小学 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且面试科目须与笔试专业科目一致。
初中 面试科目分初中和高中,具体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科目为准,且面试科目须与笔试专业科目一致。目前,中职文化课考试科目与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面试科目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职业专业目录》报名面试。结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查由省里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笔试由国家统一制卷、阅卷,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本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笔试向省招生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面试向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九条 网上报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步骤如下:

(一)登录。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

(二)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建议选用白色背景。

(三)报名。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可就近选择考区和考试科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结束后,考生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并现场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笔试现场审核时,须递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面试现场审核时,要递交如下材料:

(一)考生现场审核时,均须递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人事档案在我省,但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须补充递交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材料;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级学生,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报考,须补充递交考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三)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生还应出具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在线支付考试费。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自动取消该生当次报名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考生按要求办理完报名审核和缴费手续后,可在网上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报名成功的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在报名网上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组织一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举行,之后将根据需要增加考试次数。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开展笔试考务工作;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面试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的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一名。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实施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后,原云南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省考)笔试全部合格的,可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参加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招生考试院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在云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云南省笔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笔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笔试技术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笔试工作;

(五)负责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云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

(二)制定云南省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组织面试考务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技术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面试工作;

(六)负责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教育厅委托云南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科研能力的学校,在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的命题工作;

(二)组织开展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考务工作;

(三)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考官的选聘工作;

(四)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

(五)负责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州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的原则,建立、设置笔试和面试考点,安排考场;

(二)做好政策宣传,面试考官推荐和组织面试考官参加培训的工作;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负责本地区考场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下半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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