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教师
(一)幼儿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指出,幼儿教师是在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有:①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⑤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③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幼儿教师的素质
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教师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这是国家对幼儿教师素质的要求。
3.幼儿教师的能力素质
作为幼儿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促进幼儿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因此,有效、高质量的与幼儿相互作用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就成为教师必备的素质。
(三)幼儿教师必备的能力
幼儿教师需要一个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宽广的能力结构。
1.观察力
幼儿教师的观察力主要指对幼儿直觉的、原样的、不加任何操作的自然观察能力,表现在随机的观察和有计划的观察中。随机观察可在一日生活的任何时候、任何环节发生。凭借这种能力,教师达到与幼儿的沟通,从而进行有效的指导。有计划的观察要求预先有拟定的观察项目,教师根据观察内容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场景,列出最能反映问题本质的观察要点,然后按计划进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