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99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125号)的要求,现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发改委、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直辖市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直辖市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直辖市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收取考务费和考试费标准由原按每人每科45元,三科共计135元调整为按科目一、科目二每人每科43元,科目三每人47元,三科共计133元。
四、行政收费监督举报电话为:12358。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4日起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9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