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撤销注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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