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
2016届及以前毕业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年龄计算到2016年8月31日)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取得岗位所需的毕业证、学位证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4、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相关资格条件;
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截止2016年8月31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2017届毕业生)。
4、在各级各类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纪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各类招聘期限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