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公告》(国医考发〔2016〕88号),公布了考务费标准。近日部分考生来电询问,现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规定,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公告所列标准为中央单位收取的考务费,考试费由各省确定。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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