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七)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或取得车辆驾驶证者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