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一)资格与条件
1.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品德高尚,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年龄要求:截止2016年6月30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出生年月:1986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1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
3.学历要求:
中学教师职位: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招聘职位专业一致);
小学教师职位: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体育、音乐、美术专业应与招聘职位专业一致)。
4.教师资格要求:
应具有与报考职位层次、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高层次教师资格的,可报考同专业低层次学段)。
(二)报考人员除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4.报考中学教师职位的,所报专业需与毕业证显示专业一致;报考小学教师职位的,体育、音乐、美术专业需与毕业证显示专业一致(具体目录详见附件7);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
6.现役军人;
7.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