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期间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在2016年9月1日前取得。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和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被党政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已被事业单位聘用不满1年的工作人员,不予录用。
以上辞退、现役、试用期、户籍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6年9月1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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