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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教育局2016年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来源:龙岗教育网 阅读:951 次 日期:2016-09-09 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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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及深圳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龙岗区教育局将于今年9月面向社会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龙岗户籍或工作单位且人事档案挂靠我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由龙岗区教育局受理)。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3.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传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9月12日至9月21日。上午9:00—11:50;下午14:00—17:45。(周末、节假日不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3-1号,现场确认期间开放。)

现场确认期间,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审验材料,在按工作人员指引前往教育局窗口办理。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龙岗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龙岗区教育局审查后上报深圳市教育局认定。

(三)申请人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要求正反面打印并由个人签名。表格及表格上照片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张贴照片或自行设计表格);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必须统一下载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并到指定医院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无效。在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需一并提供发证单位所在地学习或工作经历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表格详见附件。有工作单位且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管理的申请人,该表由工作单位填写;有工作单位但人事档案挂靠在深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申请人,该表由工作单位填写盖章后,需加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章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出生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再持《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该表,具体见附件3;

(7)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明确说明档案和人事的挂靠关系);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上传到系统的照片、张贴在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明:①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须为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国内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②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9月1日前取得);③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工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11)国外学历必须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内学历必须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或经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章。(在编正式教师除外,但需提交学校编制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学历中心认定代理点可查看附件2;

(12)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附件6)。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证书(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均可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或深圳市教育局网站下载使用。复印件统一用A4纸并按档案袋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四、材料受理与审核

(一)现场确认时,我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仍未补齐的,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

(三)现场确认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一)已通过复审的人员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请届时凭现场确认时的受理回执参加测试)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我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将会在龙岗教育网(http://www.szlg.edu.cn)通知公告栏上另行通知,请申请人特别留意。

(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将会在深圳市教育局网上另行通知,请申请人特别留意。

六、认定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七、其他

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联系人:皇甫老师;咨询电话:0755-89551913)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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