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推免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综合全面、公平自主的优势,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管理,并加强对推免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工作顺利进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推荐学生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院(部)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及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2-3名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院(部)推免工作小组依据学校推免文件制订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审批并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送校纪委监察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及监督实施。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五条 学校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指标,统筹考虑各院(部)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培养质量、生源情况等,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安排各院(部)推免生名额。各院(部)按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根据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培养质量等研究确定各专业推免生人数,报学校备案并向本单位学生公布。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测评成绩计算办法按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良好以上,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分为以下两种类型选拔:
1、普通推免生:人数不少于院(部)推荐名额的90%(四舍五入)。其推免资格获得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校期间前三年考试课平均成绩(五年制学生按前四年成绩计算。计算办法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排序,且前三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序不低于所在专业前30%(创新实验班、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专业可适当放宽至40%),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四级或相应级别的外语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2、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人数不多于院(部)推荐名额的10%(四舍五入),其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序不低于所在专业前50%。
该类推免生推免资格获得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推免专业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且有3名以上本院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认定条件和成绩要求由各院(部)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制定,主要以客观条件(如曾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曾在国家级学科、科创竞赛或文体竞赛中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者、在学期间具有重大标志性学术成果者)作为认定标准,务求相关条件便于实施并没有歧义。认定条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形成院(部)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院(部)推免工作小组审核所有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测算各专业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和考试课平均成绩,依据推免条件对申请人成绩进行排序,并按学校确定的推荐名额及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推免生候选人名单、考试课平均成绩及排序、教授联名推荐信、获奖及科研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由院(部)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并解决相关争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学院推荐人数若低于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将收回并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 学校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推免生人选报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审定,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推免资格。
第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教育部系统报名,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获得接受学校的录取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第六章 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各学院(部)接收本校及外单位推免生。
第十二条 可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原则上只接收相同、相近或相关专业的推免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含接收外校推免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简章公布名额的50%(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接收程序:
有意愿推荐至我校并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含本校及外校推免生)登陆教育部推免工作系统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并填报我校志愿。院(部)下载查看考生报名信息,组织学科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及录取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后,确定录取名单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院(部)推免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推免工作负责,当有质疑时,由各学院负责解释、处理。
第十六条 已被我校确定为推免生者,在毕业前如果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并按照《青岛大学违规处罚条例》要求,对弄虚作假学生等同“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全校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受理举报与投诉,确保推免工作政策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均享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要求的奖项获奖日期等截止到当年学校下发推免工作通知之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岛大学关于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暂行规定》(青大研字[20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