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8】88号
为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加速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鼓励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要求
1.政治表现合格,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在学期间无违纪行为;
2.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及规定的培养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3.在学期间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2篇(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其中至少1篇必须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杂志;或者在我校规定的D类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4.已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指导教师审查,认为论文质量优良。
二、申请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2.培养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原件等)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3.经研究生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进入毕业程序。
三、申请时间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至少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单位提出毕业申请。学校只受理提前一年或一个学期毕业的申请,每年3月或9月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四、论文评阅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双盲”评审。评审通过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评审者,本次申请无效,按正常毕业年限继续学习。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