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根据所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12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有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