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缓解乡镇派驻检察室人员不足问题,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市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政府购买服务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工作职责
聘用制文职人员10名(其中男性5名、女性5名),聘用制技术人员2名(限男性)。以上岗位报考人员均应具有黄石地区户籍。
工作职责:承担乡镇派驻检察室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确保素质的原则;
(三)坚持考试考核合格、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1、聘用制文职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年龄放宽至30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优先;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每分钟录入中文60字以上;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2、聘用制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计算机操作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在2013年-2016年度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其他不适宜在检察机关工作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市人事考试院六楼
联系电话:0714-3162506
报名时间:2016年10月8日—10月10日
报名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及A4规格纸张复印件一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报名者);
2、身份证原件及A4规格纸张复印件一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报名者);
3、聘用制技术人员须提交2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4张。
(二)资格审查
市人事考试院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无论在招聘过程的那一个环节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发放地点为市人事考试院)
1、文职人员
(1)上机测试,报名结束后组织计算机录入中文速度测试,测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笔试。
(2)笔试,笔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
(3)面试,面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语言表达、仪容仪表、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间另行通知)
2、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1)笔试(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总分100分。考试内容: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
(2)面试(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形式:实际操作。主要测试面试者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技能。(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结束后,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有的岗位报考人数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比例)。
(四)体检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合格后,根据招聘岗位名额,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聘用时,如出现某招聘岗位最后一名考生分数相同时,学历高的优先录取;如学历相同,则笔试成绩分数高的优先聘用。
1、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
2、考核内容为拟聘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适应专业岗位的相关情况。若体检或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
笔试成绩、面试入围名单、总成绩、拟聘用名单等信息在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
(六)聘用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由市检察院综合考核测评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正式聘用相关手续。
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事业编、工勤编等编制。被聘用人员统一与市检察院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时签订期限为3年。工资待遇由市检察院根据我市“以钱养事”岗位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聘用人员到相应岗位工作,不服从安排的,市检察院可与其终止用工关系。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