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3、2017年8月1日以前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年龄在33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