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的博士研究生使用事业编制。
2、工资福利待遇。按受聘岗位类型及层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3、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聘用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按七级管理岗位工资标准与受聘岗位工资额度的差额给予人才专项津贴;聘用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与受聘岗位工资额度的差额给予人才专项津贴。人才专项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六年(72个月)。
4、依据《关于印发<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优秀人才激励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才﹝2014﹞1号)》精神,招聘的博士研究生,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岗位津贴。给予为期3年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以每年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年发放。
(2)给予住房补助。招聘的博士研究生,在武汉市内暂没有住房的,给予其为期3年的住房补助,以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