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由县人社局集中组织拟聘对象到县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因考生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岗位,则在同一专项招聘岗位参加测试的人员中按成绩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