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扬事招公告〔2016〕6号)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镇办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扬中市人民医院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扬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扬中市卫计委)决定,扬中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对象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0月3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1年10月3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㈣具备良好的品行;
㈤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㈥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要求;
㈦招聘岗位、人数和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详见《扬中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四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1)。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㈠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11:00止。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如实填写《扬中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2,下同),发送至邮箱:yzrybgs@163.com,联系电话:0511-88322460,并于工作时间内致电予以确认,办理预报名手续。网上报名人员须于2016年10月28日8:30-11:00,14:00-16:30,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到扬中市卫计委组织人事科(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86号)进行资格审核(201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㈡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8:30-11:00,14:00-16:30。报名地点为扬中市卫计委组织人事科(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86号)。报名时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填写《扬中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201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㈢岗位核减或取消。截至报名结束,如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数不足,则取消或核减该岗位。取消或核减岗位公告于2016年10月28日17:00前,在报名现场、扬中市卫计委网站(http://www.yz-wsj.com)发布。
㈣领取面试通知单。报名人员于2016年10月28日提交报名材料并通过资格初审后,在报名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单。
三、考试
本次招聘采取专业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时间为2016年10月29日,面试地点在扬中市卫计委(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应聘者凭面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按抽签序号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最低合格线者不予录取。面试成绩于2016年10月29日在面试现场张贴公布,并在扬中市卫计委网站和扬中市人社局网站公布。
四、体检
在合格分数线内的人员,按各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招聘岗位人数末位出现面试成绩同分,则加试确定名次。
体检工作由扬中市卫计委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统一组织进行。
五、考察、公示及聘用
用人单位参照江苏省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人员,经审核后在扬中市卫计委网站和扬中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弃权出现缺额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实行依次递补,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考生本人自行负责处理。聘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取消聘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应聘者须如实提供本人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考和录用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扬中市卫计委 0511-88350766
监督电话:扬中市卫计委 0511-88336690
扬中市人社局 0511-88332609
附1:扬中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四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附2:扬中市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扬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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