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将于11月5日举行,请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于10月28日9:00—11月5日14: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选择“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电子化考试 ”,选择“武汉市”后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武汉”考区为电子化考试试点城市,该考试在计算机上操作,考试系统自带计算器,可用来计算和记录演算过程。请携带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提前30分钟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报考经济专业初级的考生,考前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电子化考试试点服务专区”(www.51cpta.com.cn),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电子化考试的系统界面、作答过程、试卷结构、以及考试系统计算器的使用方法;“下载专区”中有《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规则》,供考生下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过程中全场封闭,考试开始后两个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考试结束后,人事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雷同作答信息的试卷,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当次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特别提醒:
1、严守考试纪律,自觉诚信参考!
2、由于我市多处市政设施施工以及相应考点均不提供停车服务,请考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摘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提示,并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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