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鹤峰县2016年度补充公开专项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计划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未满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算起);
5.按规定需回避的对象;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7.现役军人;
8.2016年7月31日以后仍在籍的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
9.我县在职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