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及聘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区社事局按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区党政办审核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如系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流动手续;如系非在职人员,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要求有学位的,应同时获得学位证书)和考聘岗位要求规定的资格证,超过规定时间未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资格证的,不予聘用,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该次公开考聘报名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的报名资格。报考者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者,一经查实,由考聘主管机关取消其聘用资格,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我区事业单位的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聘用后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新聘用工作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