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合同期为1年一签。初次聘用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签订聘用合同。
(二)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参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聘用期满前三个月,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取得单位同意,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制。
2016年防城港市港口区委统战部招聘人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