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第十二大教室)
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见《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